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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时期的酒政(1977-1990)

2019-01-15 (来源: 中华美酒招商网) 浏览:223
核心提示:新中国酿酒工业在前三十年,发展较为缓慢,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从1980年之后发展尤为迅速.出现了各行各业办酒类的浪潮,国家对酒业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酒类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在原有的轻工业部管酒类生产, 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的体制下,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如
 新中国酿酒工业在前三十年,发展较为缓慢,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从1980年之后发展尤为迅速.出现了各行各业办酒类的浪潮,国家对酒业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酒类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在原有的轻工业部管酒类生产, 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的体制下,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如何运作,还正在探索.在这一期间, 许多新的管理措施相继出台.

1 对酒类专卖事业的管理工作的加强

国务院于1978年4月5日批转了商业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这一报告对酒类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酒厂的“来料加工”、家酿酒、专卖利润以及偷漏税、欠交专卖利润等违法情况,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酒类生产,该报告要求现有的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新增设国营专业酒厂,必须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组织生产.当时的人民公社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小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对于农场、 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以批准留用的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为原料酿酒的车间,须经县级专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酿酒。所产的酒不得自行销售,须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对于酒的销售和运输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酒类专卖机构仍按原有的规定加以充实加强, 县级以上的商业部门设立糖业烟酒公司,这一机构同时又是专卖管理局,既负责企业管理,又担任专卖管理,县以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可在各县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税务所协助。

2 对散装白酒加浆调度的规定

50年代,实行由商业部门(酒类批发部门)负责对酒类生产的散装酒进行加浆调度,虽有节省运力,节约资金的积极作用,但酒的质量及酒的特色难于保证. 1987 年 10月31日,商业部和轻工业部发出<<关于由生产单位解决散装白酒酒度的通知>>,规定:散装白酒的加浆调度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单位进行;流通环节均不再用酒精配制白酒.散装白酒出厂前都要经过化验,并定期送卫生防疫部门检验, 符合质量标准才能出厂.

3 酒类卫生管理

80年代开始,我国的酒类生产开始全面而迅速发展, 生产企业不再仅局限于轻工行业,有的生产单位,不严格履于登记注册手续和卫生检验工作, 致使许多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酒流入市场,直接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1981年颁发了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规定用酒精作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饮料, 所用的酒精必须符合蒸馏酒的卫生要求; 所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2年,1986年和1990年, 国家有关部门都对酒类卫生的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0年10月,卫生部修订了<<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4 酒类价格的调整

1981年国务院决定提高酒价,而在此之前,酒价和其它商品价格一样,基本不变 .1982年10月7日,国家物价避,商业部和轻工业部下达了<<关于调整部分酒价的通知 >>,适当降低部分地方名酒的价格.1987年7月之后,名白酒的价格普遍放开. 这次调价幅度较大.有的国家级名酒从每500克数十元升至百元以上.

5 酒税征收

1983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当时酿酒用粮分为数种,有的是日常用粮,有的是饲料用粮,有的是国家统一定价的粮食,而有的则是议价粮(价格销高于国家定价粮),于是规定:

用日常用粮酿酒的按60%的税率征税,对于饲料粮酿酒的,按40%的税率征收.对于用议价粮酿酒,由于谇价粮价格较高,如仍按60%的税率征收,实际加重了许多生产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收入.故对于用议价粮酿酒的,有一定幅度的减税.但有的地方为了本地的利益,减税幅度过大.故规定, 减税后的税率由不得低于30% 改为 40%.1984年6月15日,财政部(84)财税字第165号文规定,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料生产的啤酒减按29%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

对于酒税征收和范围,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白酒征税时,瓶装酒可扣除包装部分的费用后再征税(瓶子、瓶盖、瓶盖内塞和商标签可费用不计入征税范围), 而对于黄酒、啤酒,一律按带包装的销售价格征税。有的酒厂酒的出厂价较低, 由商业部门实行价外补贴,对于补贴价款,也应并入销售收入的征税范围.1988年7月28日名酒提价以后,审计署审工字(1989)36号文规定:"新老差价作为提价收入, 按规定征收专项收入和各种税收".

6 关于对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的管理

1991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复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寄售洋酒、啤酒、饮料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文中指出: 继续由经济贸易部对寄售进口洋酒实行严格管理,今且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对啤酒、饮料的进口, 应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多渠道盲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的寄售进口业务,继续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其它单位不得经营。口岸收购站收购个人免税携带入境的洋酒、啤酒、饮料,须全部销售给中粮总公司或受其委托的有寄售经营权的单位,不得自行在国内市场销售。国务院办公厅还同意适当降低寄售洋酒、啤酒、饮料的进口关税,产品税同时也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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